烟台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成人高等教育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学历继续教育学生。
第二章 基本修业年限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行学年制管理,每学年划分为两个学期,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方可获得毕业资格。
第四条 基本修业年限:高中起点专科(简称高起专)和专科起点本科(简称专升本)为2.5年,高中起点本科(简称高起本)为5年。
第五条 最长学习年限: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除本规定“第二十三条”和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外,高起专和专升本最长学习年限为4.5年,高起本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含休学)。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行缴费注册制。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专升本学生的前置学历证书等有效证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报到、缴费后,由学校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在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七条 因故不能按期缴费、报到的,应当于学校规定的缴费、报到截止日期前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请假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除因服兵役另有规定外,重大疾病、怀孕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依规完成入学手续者,应于报到时书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在学籍注册期间,由学校统一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办理相关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限最长为2年。
第九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或委托校外教学点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专升本学生前置学历待清查的,须于入学后3个月内向学校提供前置学历有效证明材料,逾期未提交材料和提交材料但清查未通过的,取消学籍。
学生学籍状态以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的注册结果为准。
第十一条 已报到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应包括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表、学生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以及其他应予归档的材料。学生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并留存,学生毕业时,按规定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学生在校期间若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有变动的,应及时通过学校管理平台更正,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二条 学生在读期间,每年3月前按照学费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后,为其办理开课手续,参加学校组织的一切学习和考试资格等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在读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不得具有双重学籍。
第四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四条 根据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应当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表,归入学籍档案,作为学生奖励、毕业和授予学位等的依据。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包括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实践教学课程(环节)、毕业论文(设计)等类型。必修课和选修课考核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其中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60%,平时成绩占总成绩40%。总成绩达到或者超过60分者,该课程视为考核合格;总成绩低于60分,该课程视为考核不合格。考查成绩可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测验等综合评定,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载。考勤缺课学时数占该门课程总时数30%以上者,不能参加本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按“0”分记载。
第十六条 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个别课程采用五级分制评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换算: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前应办理缓考手续,否则视为旷考,成绩按“0”分记。课程考核不及格及缓考学生可以参加补考,补考不予办理缓考,不另行收费。课程考核不及格且未参加补考者及补考成绩不及格者需重修本门课程,并缴纳课程重修费。
第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重修。
第五章 免试
第十九条 申请免试课程必须在同学历层次内进行。学生申请免试课程的总数不能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40%,须在该课程考试开考两周前提出申请。专业课、实习、实践、毕业论文(设计)及实验课等课程和环节不能免试。免试课程仍需参加学习,毕业论文(设计)不能免试。
第二十条 学生对同层次应修课程具有如下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该课程可以申请免试:
(一)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所发的单科合格证书不超过3年,并达到本校教学要求的。
(二)复学、留级、转学的学生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并达到本校教学要求的。
(三)取得国家承认的相同学历层次毕业证书者,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并达到本校教学要求的。
(四)学生已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证书者,可以申请免试非计算机类专业的“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如实提供免试课程的相关申报材料,对于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免试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坚持学习的,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的;
(二)因公经单位证明,需较长时间脱离学习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学生申请休学经学校批准后,需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间将不能参加学习以及相关考试,不认可休学期间所取得成绩。休学时间以1学年为限,休学年限累计不得超过2学年。
第二十三条 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应持入伍通知书等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退役的学生凭退出现役证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准予入学或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休学期满前30天内,应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审查批准后,编入原录取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如相应专业停办,学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需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并经学校同意,方可复学。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作退学处理。
第七章 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需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确因本人工作调动、校外教学点调整或学校录取人数少组织教学有困难等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完成学业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后,按照省教育厅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应由本人在入学第一学期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以下几种情况,不得转专业:
(一)跨科类、跨不同学历层次;
(二)特殊专业(如体育、艺术等专业)转普通专业;
(三)已转过专业者。
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八章 升级、留级与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修完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予以升级。每学年经补考仍有4门(含4门)以上不及格者应予留级,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并按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学校无后续相同专业的,可转到校内其他相近专业。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不得超过2次,否则予以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四)超过规定期限未缴费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已超过学习最长年限,且未有正当理由提出申请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除外),由学校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办理退学手续。一经退学不得复学。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学生对退学决定如有异议,按照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条 退学手续审批后,按如下要求清退学费:
(一)学生学习时间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在校生每学年学习时间按照10个月计算。
(二)在校时间不足半个月的全额退费;在校时间超过半个月(含)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三)每年度计费开始时间以当年首次开课时间为准,退学时间以所属学院、校外教学点审核通过后提交申请时间为准。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学位授予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达到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学完教学计划所有课程,仍有一门至三门课程不合格者,作结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取得毕业生资格的学生,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请授予相应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等个人关键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或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变更。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收回并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宣布无效。
第三十七条 毕业生对学校所发学历证书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或损毁不再补发。如有需要,经本人申请,提供市级以上报纸遗失声明,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且只能补办一次。
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书原则上由本人领取或者委托他人代领。发放时须要求学生本人核对照片、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专业及层次等各项毕业信息,并签字确认。
第十一章 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九条 对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或者奖励,通常采取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等形式,一般每年或每届评选1次,由学校批准并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四十条 对于在校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参照《烟台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团委。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烟台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此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表格及附件请见附件!